《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电学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中,常会遇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情形。对于此类案件中保护客体的判断,是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难点之一。部分申请人对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中关于实用新型客体判断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未能选择合适的专利保护类型,并在意见陈述时缺乏针对性,或所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明材料说服力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相关法律依据,介绍实用新型电学领域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客体的判断思路,以及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辨析方法,进而结合具体案例展开分析。
审查思路与辨析方法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中关于实用新型客体判断的相关规定,对于实用新型电学领域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案件,其客体判断的核心在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具体判断思路如下: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结合技术方案及其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分析申请人的发明构思。需注意,对技术问题的认定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并重点关注申请人在说明书中的记载,因为说明书中对技术问题的描述反映了其改进动机。若发明构思中包含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则技术方案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实践中,申请人常存在以下几种认识误区:第一,有的申请人认为,尽管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但该技术方案主要由硬件构成,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仅起到辅助作用,而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无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主要包含硬件结构,只要该技术方案中包含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那么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二,有的申请人认为,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内容便能克服客体缺陷,然而,此类修改可能会带来新的缺陷,比如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仍然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三,有的申请人认为,虽然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多项计算机程序及对计算机程序的组合,但是涉及的每项计算机程序均为现有技术,因此,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涉及的对多项现有计算机程序的组合应被视为现有技术,事实上,每项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并不意味着对多项现有计算机程序的组合是现有技术;第四,有的申请人在提供现有技术证据时,认为只要现有技术文件中的部件名称及相关的个别关键词与所申请方案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部件名称及相关的个别关键词相同,就能够证明所申请方案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其实不然,对于所提供的现有技术文件能否证明所申请方案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需要深入分析,只有现有技术文件公开的具体逻辑流程与所申请方案涉及的计算机程序的具体逻辑流程相同时,才能够证明所申请方案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权利要求1:一种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中抑制多径信号的鉴相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变频模块,用于接收包含多径信号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信号,进行下变频生成低中频信号;模数转换模块,用于将所述中频信号进行模数转换;相关器模块,用于将经过模数转换后的 GNSS信号进行载波剥离,得到 I路和 Q路信号,对所述 I路和 Q路信号进行码剥离,其中需要使用通过延迟得到相邻两路C/A码之间的距离为1/4码片的5路C/A码,分别为 Very Early路、Early路、prompt路、Late路、Very Late路;下变频模块电连接模数转换模块,模数转换模块电连接相关器模块;电源模块电连接下变频模块、模数转换模块、相关器模块。
对于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涉及保护客体的判断问题,要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分析技术方案,结合本实用新型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从技术方案中找出申请人的发明构思,判断申请人的发明构思中是否包含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鉴相装置对 I路和 Q路信号进行码剥离时采用3路 C/A码,鉴相装置对多径信号的抑制能力不足,导致鉴相装置精度较低、GNSS接收机精度较低;而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效果是,通过对 I路和 Q路信号进行码剥离时采用5路 C/A码,对多径信号起到了较好的抑制作用,提高了鉴相装置精度和 GNSS接收机精度。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显然,申请人的发明构思中,相关器模块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审查员可以此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一种情况,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仅进行如下的意见陈述:“本申请记载的下变频模块电连接模数转换模块,模数转换模块电连接相关器模块,电源模块电连接下变频模块、模数转换模块和相关器模块为硬件连接结构,本申请中的下变频模块、模数转换模块、相关器模块、电源模块均为硬件实体模块,尽管本申请中的下变频模块、模数转换模块、相关器模块包含计算机程序,但是各个模块中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仅仅起到辅助作用,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主要由硬件模块完成。”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无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主要包含硬件结构,只要该技术方案中包含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那么该技术方案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在本申请中,发明构思为对 I路和 Q路信号进行码剥离时采用5路 C/A码,显然与现有技术中对 I路和 Q路信号进行码剥离时采用3路 C/A码不相同,涉及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因此仅凭意见陈述中的硬件实体模块无法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需要本申请中相关器模块内部特定逻辑的计算机程序。现有计算机程序应用到本申请中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改进,意见陈述未提供证据证明本申请中所涉及的特定逻辑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且不能证明本申请所涉及的特定逻辑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故意见陈述缺乏说服力。
第二种情况,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需要使用通过延迟得到相邻两路 C/A之间的距离为1/4码片的5路 C/A码,分别为Very Early路、Early路、prompt路、Late路、Very Late路”内容,并陈述“申请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内容,重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中下变频模块、模数转换模块、相关器模块、电源模块均为硬件实体模块”。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中由于对 I路和 Q路信号进行码剥离时采用5路 C/A码,才能够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所以上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导致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并且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仍然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这种修改方式无法克服客体缺陷。
案例二:
权利要求1:一种融合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模块、摄像头、北斗射频模块、GPS射频模块、WIFI射频模块;摄像头用于拍摄装置周围的环境信息,北斗射频模块用于处理北斗卫星信号为北斗卫星数字信号,GPS定位模块用于处理 GPS卫星信号为 GPS卫星数字信号,WIFI定位模块处理 WIFI信号为 WIFI数字信号,处理器模块分别连接摄像头、北斗射频模块、GPS射频模块、WIFI射频模块,处理器模块接收摄像头传递的信息并分析处理,根据处理结果确定使用北斗卫星数字信号、GPS卫星数字信号、WIFI数字信号的优先级,并选择前两种数字信号组合处理,最后输出定位结果。
对于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涉及保护客体的判断问题,要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分析技术方案,结合本实用新型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从技术方案中找出申请人的发明构思,判断申请人的发明构思中是否包含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定位装置中的定位模块无法根据环境按照优先级进行工作,也无法对不同定位模块的数字信号进行组合处理,导致定位效果不理想。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中记载了“本申请通过处理器模块接收摄像头传递的信息并分析处理,根据处理结果确定使用北斗卫星数字信号、GPS卫星数字信号、WIFI数字信号的优先级,并选择前两种数字信号组合处理,提高了定位精度”,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显然,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中处理器模块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审查员可以此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意见陈述为“本申请处理器模块、北斗射频模块、GPS射频模块、WIFI射频模块均为实体硬件。”因为北斗定位、GPS定位、WIFI定位相关计算机程序为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所以处理器控制上述任意两种定位技术相关的数字信号组合处理为对两个现有技术程序的叠加组合,并不涉及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至于处理器中“处理器模块接收摄像头传递的信息并分析处理,根据处理结果确定使用北斗卫星数字信号、GPS卫星数字信号、WIFI数字信号的优先级”为现有技术,提供如下证据:“一种无线网络定位装置,包括处理器模块,所述处理器模块用于接收处理定位辅助数据,所述定位辅助数据包括关于一个或多个定位参考信号(PRS)资源集和一个或多个 PRS资源的信息;处理器模块根据外部输入指令能够对定位辅助数据的优先级进行排序。”在实际情况下,尽管北斗定位、GPS定位、WIFI定位技术中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但并不意味着对其中两种定位技术相关的数字信号组合处理是现有技术,本申请中的处理器模块并不是把两项现有计算机程序简单叠加,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没有提供上述两种定位技术相关的数字信号组合处理的相关现有技术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申请中处理器控制上述任意两种定位技术相关的数字信号组合处理为现有技术。至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中虽然公开了“处理器模块”的名称及关键词“优先级”,证明材料中处理器模块和本申请中处理器模块的具体处理排序对象、具体的排序依据是不相同的,证明材料中的处理器模块的具体逻辑“处理器模块根据外部输入指令能够对定位辅助数据的优先级进行排序”与本申请中“处理器模块接收摄像头传递的信息并分析处理,根据处理结果确定使用北斗卫星数字信号、GPS卫星数字信号、WIFI数字信号的优先级”具体逻辑是不相同的,所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需要本申请中处理器模块内部特定逻辑的计算机程序。现有计算机程序应用到本申请中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改进。意见陈述中的证据未公开本申请中所涉及的特定逻辑的计算机程序,意见陈述不能证明本申请所涉及的特定逻辑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因此,该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总结
本文针对实用新型电学领域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客体的判断及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提出了具体的审查思路及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辨析方法,并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对于实用新型电学领域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客体判断的核心在于结合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分析技术方案中的发明构思。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确实包含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通过修改独立权利要求方式通常难以克服客体缺陷的,申请人可以考虑在意见陈述中提供充分有效的现有技术证据,或选择申请发明专利以获得更合适的保护。(刘德荣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编辑:刘珊)



0 条